臨時人員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舊制勞工,在
同一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新制
勞工,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一年者,以比例計 ?。最高以發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臨時人員自請離職不發給資遣費。惟仍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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