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支出及資金轉投資支出,應依預定計畫及法定預算數嚴格執行。如
年度進行中因收入短少或財務狀況不佳,致資金來源短絀,其資本支出
及資金轉投資款項應予減少、緩辦或停辦。其因業務之實際需要,必須
調整或流用者,除計畫型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整個變更,
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准,依預算程序辦理外,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在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之相互支用,或計
畫型資本支出在同一計畫內預算各細目之相互流用,不影響原計畫
之目標,相互流用數額未滿預算百分之二十者,由總經理核定,報
董(理)事會核備。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報由董(理)事會,
其未設董(理)事會者,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總帳科目間之相互流用數額未滿預算百分之二十
者,由總經理核定,報董(理)事會備查,其未設董(理)事會者
,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百分之二十至未滿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由
董(理)事會,其未設董(理)事會者,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報
主管機關備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須流用非計畫
型資本支出,並不影響原計畫目標者,得報經董(理)事會,其未
設董(理)事會者,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四、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超過預算未
滿百分之十,並不變更原計畫目標者,得報經董(理)事會,其未
設董(理)事會者,得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超過預算百分
之十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後辦理。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二計畫間之相互流用,應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
定後辦理。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須在原預算內新增細目,不影響原計畫
目標;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因業務需要,必須在預算內新增細目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前項核定情形,均應分送審計機關、主計處、財政廳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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