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資本支出及資金轉投資支出,應依預定計畫及法定預算數嚴格執行。如
  年度進行中因收入短少或財務狀況不佳,致資金來源短絀,其資本支出
  及資金轉投資款項應予減少、緩辦或停辦。其因業務之實際需要,必須
  調整或流用者,除計畫型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整個變更,
  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准,依預算程序辦理外,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在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之相互支用,或計
      畫型資本支出在同一計畫內預算各細目之相互流用,不影響原計畫
      之目標,相互流用數額未滿預算百分之二十者,由總經理核定,報
      董(理)事會核備。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報由董(理)事會,
      其未設董(理)事會者,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總帳科目間之相互流用數額未滿預算百分之二十
      者,由總經理核定,報董(理)事會備查,其未設董(理)事會者
      ,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百分之二十至未滿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由
      董(理)事會,其未設董(理)事會者,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報
      主管機關備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須流用非計畫
      型資本支出,並不影響原計畫目標者,得報經董(理)事會,其未
      設董(理)事會者,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四、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超過預算未
      滿百分之十,並不變更原計畫目標者,得報經董(理)事會,其未
      設董(理)事會者,得由事業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超過預算百分
      之十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後辦理。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二計畫間之相互流用,應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
      定後辦理。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須在原預算內新增細目,不影響原計畫
      目標;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因業務需要,必須在預算內新增細目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前項核定情形,均應分送審計機關、主計處、財政廳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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