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縣議會依職權所為之決議案,縣政府應照案執行,如認為窒礙難行時,
  應於該決議案送達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報請省政府核可後,於十日
  內送請縣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案,縣政
  府應即接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