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依職權所為之決議案,縣政府應照案執行,如認為窒礙難行時, 應於該決議案送達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報請省政府核可後,於十日 內送請縣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案,縣政 府應即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