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
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前項情形,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依債務
人之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仍自原聲請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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