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然為其他金融 機構之代理人,除有該項但書情形外,不得拒絕代理。 前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就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得代理其他金融機構為 一切必要之行為,並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