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警事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裁決者,得令違警嫌疑人覓取保人聽
  候裁決。但確知其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免予取保。不知住址而又不能覓
  取保人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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