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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違警事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裁決者,得令違警嫌疑人覓取保人聽 候裁決。但確知其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免予取保。不知住址而又不能覓 取保人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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