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聯合國各會員國為求對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有所貢獻起見,擔任於安
  全理事會發令時,並依特別協定,供給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
  軍隊、協助、及便利,包括過境權。
  此項特別協定應規定軍隊之數目及種類,其準備程度及一般駐紮地點,
  以及所供便利及協助之性質。
  此項特別協定應以安全理事會之主動,儘速議訂。此項協定應由安全理
  事會與會員國或由安全理事會與若干會員國之集團締結之,並由簽字國
  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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