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各會員國為求對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有所貢獻起見,擔任於安 全理事會發令時,並依特別協定,供給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 軍隊、協助、及便利,包括過境權。 此項特別協定應規定軍隊之數目及種類,其準備程度及一般駐紮地點, 以及所供便利及協助之性質。 此項特別協定應以安全理事會之主動,儘速議訂。此項協定應由安全理 事會與會員國或由安全理事會與若干會員國之集團締結之,並由簽字國 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