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會員國,為檢討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經安全理 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聯合國每 一會員國在全體會議中應有一個投票權。 全體會議以三分二表決所建議對於憲章之任何更改,應經聯合國會員國 三分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 發生效力。 如於本憲章生效後大會第十屆年會前,此項全體會議尚未舉行時,應將 召集全體會議之提議列入大會該屆年會之議事日程;如得大會會員國過 半數及安全理事會任何七理事國之表決,此項會議應即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