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事項,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蓋本章規定係立基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之羈押替 代處分,為求立法簡潔,自無將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通盤重複訂定之 必要,故未另為規定之處,乃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爰增訂本 條,以明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