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
  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修正「省(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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