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207
人,瀏覽人次:
90055428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 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 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