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進口貨機機齡超過十四年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結構維修經歷
紀錄、結構完整性計畫及補充檢查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檢定。
前項貨機進口後,其用途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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