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20
人,瀏覽人次:
88355090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進口貨機機齡超過十四年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結構維修經歷 紀錄、結構完整性計畫及補充檢查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檢定。 前項貨機進口後,其用途不得變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