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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交 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會長核准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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