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員工請假或出差,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或公差單申請之。但遇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以口頭申請,並委託他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漁會員工辦理婚假、喪假、三日以上病假、產假、陪產假及安胎假之請假 手續時,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總幹事請假三日以上時,由理事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