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
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且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得
自行請領。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
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
為其所屬勞工、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爰投保單位依法負有為被保險人辦理申請保險給
付手續之責任。鑑於實務上常遇有外國籍被保險人申請家屬死亡喪葬
津貼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不諳法令規定或相關申請程序,致後續
通知補正情形增加,或需支付費用委託他人辦理,影響其保險給付權
益。對此,勞工保險局雖已加強宣導並配合勞動力發展署直接聘僱聯
合服務中心提供多國語言諮詢服務,效果仍十分有限。又其家屬多於
國內未設有戶籍,故保險人無法經由比對被保險人之承保異動明細及
內政部檔案傳輸資料,確認其是否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家屬死亡之事
故。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並落實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本細則第四十
二條投保單位為渠等辦理請領保險給付之責任,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另請領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請領時於國內設有戶籍者(不包含被保
險人戶籍經遷出國外之非現住人口),保險人可經由比對被保險人之
承保異動明細及內政部檔案傳輸資料,確認其是否於保險有效期間發
生家屬死亡事故,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三、第一項未修正。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