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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 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 遲交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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