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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會務工作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上 : 一、全年請事假及病假逾十日者。 二、有曠職紀錄者。 三、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四、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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