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污泥消化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厭氧性加溫式污泥消化槽
  (一)形狀為圓形,底部之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槽數為二槽以上。槽
        體為水密性、不透氣且耐腐蝕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設置固定蓋
        或自動昇降蓋,具適當之防止熱量發散性能,厭氧性加溫消化槽
        容量之決定,應考慮污泥之固體物質量、消化日數、所需之消化
        程度及操作方法等。
  (二)槽內溫度為攝氏三十五度,消化日數以三十日為準。採二段式消
        化時,第一段消化與第二段消化日數比以一比一至二比一為準。
        污泥消化槽之攪拌裝置,須使槽內之溫度分布均勻,流入之污泥
        均勻分散於全槽,使槽內污泥濃度平均。
  (三)污泥加溫所需熱量,依投入污泥加溫所需熱量及槽體與加溫管之
        熱量總損失計畫。加溫用鍋爐應能自動控制燃燒、溫度、給水等
        ,配管類須以絕熱材料包紮並有蒸氣凝結水之排除裝置,蒸氣鍋
        爐用水應設置硬水軟化裝置。污泥投入管之位置,須能使生污泥
        安全擴散於槽內。污泥吸取管應設置於槽底中心處,污泥投入管
        及吸取管之內徑以一百五十公厘以上為宜,上澄液需能自三處至
        四處不同深度抽出,並迴流至流入管渠初步沈澱池再行處理,槽
        內須設置溢流管。
  (四)污泥消化所生瓦斯之收集方式應根據消化之狀態、生污泥投入、
        消化污泥抽取與上澄液之抽出、瓦斯產量及瓦斯壓力之變動決定
        之。污泥消化槽頂蓋須設置集氣塔並裝置瓦斯收集管,集氣塔之
        內部須防蝕及裝置瓦斯安全閥,瓦斯收集管口徑為一百公厘以上
        。配管應採用防腐蝕之鍍鋅鋼管或鑄鐵並設排除凝結水及防止逆
        火裝置,瓦斯貯存槽之容量以污泥消化槽半日間之瓦斯產量為準
        ,賸餘瓦斯欲廢棄時,應設置瓦斯燃燒裝置。
  (五)操作室應設於污泥消化槽隔鄰或附近之處,須為耐火性,室內需
        有良好之換氣、照明及排水等設備,污泥消化槽須設加溫設備、
        攪拌裝置、瓦斯收集設備及浮渣防止裝置、污泥投入管、吸取管
        上澄液抽出管、人孔、試料採樣裝置、溫度測定裝置、液位計等
        。
  二、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設置攪
      拌裝置或設置其投入前生污泥與種污泥之混合裝置,必要時應設置
      浮渣去除裝置,消化日數視槽數及氣候而定,一般以上六十日至九
      十日為準。
  三、好氧性消化槽形狀為矩形或圓形,具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槽
      數以二槽以上為宜,矩形槽寬為水深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三.五
      公尺至五公尺,出水高應在五十公分以上。槽之容量為計畫平均日
      污泥量十日量以上。有機容積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二公升,曝氣
      方法及曝氣設備之配置,可採用散氣式曝氣或機械攪拌式曝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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