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填具申請表向環保局申請許可後將工程廢料免費
進入掩埋場,工程廢料來源如係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工程所產生
者,並得優先採用。
一、申請人為本市具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學校。
二、申請進場工程廢料體積在二百立方公尺以上且來源位於本市者。
三、清除工程廢料車輛具有防止掉落、飛散之設施。
四、工程廢料所含砂礫、木條、鋼筋體積總量未超過百分之十五,並經掩
    埋場勘查確認堪用。
五、年度內進場工程廢料遭退運二次以下,且無其他不良進場紀錄。
六、申請人及清除車輛所有人未積欠環保局各項環境保護法規罰鍰。
前項工程廢料,指因土木工程、路工拆除、路面銑刨所產生之廢磚瓦、陶
磁、水泥塊、碎石塊、瀝青塊等經判定可用於鋪設垃圾傾卸面及垃圾車臨
時便道之建築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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