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成立後,各組及各區災害防救
  (處理)中心、執行小組、災民收容所等參加編組人員,應即停止一切
  差假,不待報自動到達工作崗位,並區分二班交替服勤,如確因病不能
  工作時,應由主管另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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