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保留地內有利用價值之殘留伐倒木竹、盜伐木竹、風倒木竹、枯死 木竹、病蟲害木竹及其他殘材,應由鄉公所查明其來源、地點、樹種、 材積、利用材積等報由縣政府會同當地林區管理處查核後核定標售。 山地保留地內河川溪圳之漂流木應由鄉公所發動山地人民打撈集材,其 收益政府分收百分之三十,打撈集材人分收百分之七十,政府分收部分 ,得由打撈人繳納價金承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