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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 辯論。 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 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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