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
,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
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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