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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 ,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 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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