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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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