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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 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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