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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