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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
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 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 價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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