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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 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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