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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一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 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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