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
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