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之權利,自請(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 權可行始時起算。 聘雇人員資遣費之核發,進用單位需填具請領名冊四份及年資審查表( 如附件十六、十七)七份,呈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