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請領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之權利,自請(受)事由發生之次月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
  權可行始時起算。
  聘雇人員資遣費之核發,進用單位需填具請領名冊四份及年資審查表(
  如附件十六、十七)七份,呈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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