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付款憑單所列依法令應扣之款,經支用機關在憑單上列明扣款之受款人
  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支付金額者,地區支付處應依憑單所載,按照扣款
  金額簽開國庫支票,直接付與扣款之受款人。
  前項扣款,付款憑單註明由支用機關收轉者,地區支付處應依憑單所載
  ,簽發扣款受款人之國庫支票,交由原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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