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著作權專責機關所為
    之查核、檢查或命令。
二、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或其他必要
    之處置。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前二項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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