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經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者,其因本條例規定取
得之土地地上權及租約應予終止;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
程,主管機關得強制收買之。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強制收買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得移轉其他依
法核准之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或由指定之政府專責機構興建、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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