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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應迅速處理, 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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