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依健康食品特性之描述、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定步驟,確
認生產現場之操作與流程圖相符,運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從事生
產製造,確保健康食品之安全性。
依前項原理所建構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危害分析。
二、決定重要管制點。
三、建立管制界限。
四、建立監測重要管制點之系統。
五、執行矯正措施。
六、確認危害分析管制點執行之有效性。
七、建立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運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及內容,從事健康食品之生產製
造,以確保健康食品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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