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
    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
    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
    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
    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
          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
    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
    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
,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
申請程序。
〔立法理由〕
一、觀光旅館需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方得辦理公司登記,並經交通部
    觀光署依法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屬特許事業,而旅館業及民宿
    則於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無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爰非屬特許事業,且應分別依旅館業管理規則、民宿管理辦法申辦登
    記;又民宿主體雖為自然人,仍可辦理商業登記,為明確雇主申請聘
    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備文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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