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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 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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