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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 或轉換事宜。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 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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