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
或轉換事宜。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
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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