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左列承銷案件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一、不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
    規定辦理之承銷案件,應全數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二、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採部分競價拍賣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
    開申購配售者。
三、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採部分詢價圈購辦理之承銷案件,
    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四、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採部分洽商銷售辦理之承銷案件
    ,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證券承銷商以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每件承銷案件,每家承銷商
之承銷總數,代銷不得低於五百銷售單位,包銷不得低於三百銷售單位。
但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得標取得之承銷股數不在此限。
每件股票公開申購承銷總股數低於三百萬股者,每一銷售單位限為一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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