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友在本院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達
六個月者,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
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