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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參與裁判之大法官,應於判決、本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裁定簽名。 大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 由參與裁判之大法官依其年資資深者,資同由年長者,依序附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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