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成立後,應即作左列措施:
  一、召開防救準備會報。
  二、透過傳播媒體、報告災害動態,指導市民儲存飲水、食物、準備照
      明設備、注意防火處置、關閉門窗、遷移或固定懸空物品之防範事
      項,並公布各級防救機構電話號碼,以利市民請求。
  三、派警通知可能受災地區市民疏散至預定收容所。
  四、派警巡邏加強防範竊盜與不法分子乘機活動及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
      動。
  五、督促商店、住戶,對危險建築物及建築物附屬之廣告市招、窗型冷
      氣機、浸水危險品等設備作必要之安全處置。
  六、勸導河川船戶,將船隻移至安全地區。
  七、救生人員配備器材與通信運輸工具,分發配置於各區災害防救(處
      理)中心待命救災。
  八、開放可能受災地區災民收容所準備收容災民,並通知區災害防救(
      處理)中心。
  九、救災口糧預送至各有關收容所,以備救濟。
  十、抽水站作業、堤防警戒搶修、水位觀察、水門管理人員應到達工作
      崗位待命。
  十一、集中醫護人員,儲備器材藥品,待命救護傷病災民。
  十二、各區清潔隊清溝小組整備工作應予加強並及時排除溝渠、閘門之
      阻塞廢物。
  十三、警察局及區公所派員協助搶修組關閉水門,勸導民眾遷離並防範
      不法分子破壞或阻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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