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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補習班因故無法繼續招生時,應先對其在班學生權益妥善處理並予保障 ,再報請本府核准暫停招生,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 未申請回復招生營業,予以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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