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市區道路之設施,如在路面或其上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儘量靠路邊或人行道。但對交通或景觀無顯著妨礙者,得設置於安 全島,圓環或其他類似地點。 二、不得設於道路交岔口、接續點或轉彎處之地面。 三、懸空設施最下端與路面拱頂之淨空,不得少於四.六公尺。但人行 道上空或商店之廣告牌,得減至二.五公尺。 四、管理機關得依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及停車需要規劃路邊收費停車場,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