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因修建山地行政區域內之道路、橋樑、水利設施及其他山地公
  共設施所需用材,得由施工機關檢具工程計畫書圖及申請採伐書圖,報
  請農林廳林務局會商民政廳核准,無償採伐山地保留地森林主產物。
  前項用材不受伐木計畫之限制,其每一工程所需用材立木材積在三十立
  方公尺或竹在三千枝以下者,得由縣政府先行核准。立木材積在十立方
  公尺,竹在一千枝以下者,得由縣政府授權鄉公所處理。但應按月造具
  報表層報農林廳林務局會商民政廳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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