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因修建山地行政區域內之道路、橋樑、水利設施及其他山地公 共設施所需用材,得由施工機關檢具工程計畫書圖及申請採伐書圖,報 請農林廳林務局會商民政廳核准,無償採伐山地保留地森林主產物。 前項用材不受伐木計畫之限制,其每一工程所需用材立木材積在三十立 方公尺或竹在三千枝以下者,得由縣政府先行核准。立木材積在十立方 公尺,竹在一千枝以下者,得由縣政府授權鄉公所處理。但應按月造具 報表層報農林廳林務局會商民政廳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