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空氣,應維持氧氣含量百分之十九以上,二氧化
  碳含量百分之一以下,其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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