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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空氣,應維持氧氣含量百分之十九以上,二氧化 碳含量百分之一以下,其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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