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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之四
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 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財務、股務或第44條之 2所定公司治理相關 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合計達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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