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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之八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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