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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