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地區支付處簽開國庫支票,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
  簽開國庫支票時,有關檢發空白國庫支票之手續,應依國庫支票管理辦
  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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