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 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報酬分配款。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 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