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
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報酬分配款。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
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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